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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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4條第1項,放租的海岸土地除了需要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外,僅供觀光、海水浴場、造林、養殖事業使用。根據第2項,各事業的目的主管機關要根據相關法規如發展觀光條例、森林法、漁業法、地方自治法來確定。舉例來說,如果有一片海岸土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目的主管機關認定該土地可以用於觀光業,那麼根據這項法規,該土地就可以被放租給觀光業者使用。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發展觀光條例法規
- 森林法法規
- 漁業法法規
- 地方自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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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