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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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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辦法放租之海岸土地,除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外,以供觀光、海水浴場、造林、養殖事業使用者為限。
  2. 2.前項各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森林法漁業法地方自治法規等相關規定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4條第1項,放租的海岸土地除了需要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外,僅供觀光、海水浴場、造林、養殖事業使用。根據第2項,各事業的目的主管機關要根據相關法規如發展觀光條例、森林法、漁業法、地方自治法來確定。舉例來說,如果有一片海岸土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目的主管機關認定該土地可以用於觀光業,那麼根據這項法規,該土地就可以被放租給觀光業者使用。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發展觀光條例法規
  • 森林法法規
  • 漁業法法規
  • 地方自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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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 4 條規定:「依本辦法放租之海岸土地,除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外,以供觀光、海水浴場、造林、養殖事業使用者為限。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