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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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5條,海岸土地的放租對象限定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籌設或經營的人或機構。在核准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先與相關機關和放租機關進行勘查,確定其經營範圍和用途。若有多個機關、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交相同標的的籌設或經營申請時,除了現有使用者優先外,根據以下規定確定優先順序: 1. 觀光、海水浴場、造林事業: - 政府機關 - 公營事業機構 - 人民團體 - 具有經營事業能力的營利法人 - 具有經營事業能力的自然人 2. 養殖事業:根據漁業法第18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 漁業法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第十八條條文
- 漁業法 第 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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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