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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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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岸土地之放租對象,以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籌設或經營者為限。
  2.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前,應先會同有關機關及放租機關勘查,確定其經營之範圍及用途。有二以上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請求核准籌設或經營相同標的時,除本辦法施行前已使用者以現使用者為優先外,依下列規定定其優先順序: 一、觀光、海水浴場、造林事業: (一)政府機關(構)。 (二)公營事業機構。 (三)人民團體。 (四)具有經營事業能力之營利法人。 (五)具有經營事業能力之自然人。 二、養殖事業:依漁業法第十八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5條,海岸土地的放租對象限定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籌設或經營的人或機構。在核准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先與相關機關和放租機關進行勘查,確定其經營範圍和用途。若有多個機關、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交相同標的的籌設或經營申請時,除了現有使用者優先外,根據以下規定確定優先順序: 1. 觀光、海水浴場、造林事業: - 政府機關 - 公營事業機構 - 人民團體 - 具有經營事業能力的營利法人 - 具有經營事業能力的自然人 2. 養殖事業:根據漁業法第18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 漁業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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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 5 條規定:「海岸土地之放租對象,以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籌設或經營者為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前,應先會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