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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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土地之租金,依下列規定定之: 一、觀光、海水浴場事業使用,依照土地申報地價乘以財政部核定之租金率計收。但無土地申報地價者,得參照鄰近土地平均申報地價計收。 二、造林事業使用,比照出租國有非公用造林地租金基準計收。 三、養殖事業使用,由管理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有關機關比照公有養殖地租金之核計方式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後計收。但對小規模經營之農漁民,應予以適當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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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6條規定了海岸土地的租金計算方式。根據該條款,海岸土地的租金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對於觀光和海水浴場事業的使用,應按照土地申報地價乘以財政部核定的租金率計收。如果土地沒有申報地價,則可以參照鄰近土地的平均申報地價來計算租金。 二、對於造林事業的使用,應參照國有非公用造林地的租金基準來計收租金。 三、對於養殖事業的使用,管理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有關機關,比照公有養殖地租金的核計方式擬訂租金,然後報請財政部核定後計收。然而,對於小規模經營的農漁民,應給予適當的優惠。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國有土地租賃辦法」(最新修正版)及「國有土地租賃辦法施行細則」(最新修正版)。 範例一:假設有一塊海岸土地,申報地價為1,000萬元,財政部核定的租金率為5%。則觀光或海水浴場事業使用該土地時,應計收租金為1,000萬元乘以5%,即為500萬元。 範例二:如果某個海岸土地沒有申報地價,但附近的土地平均申報地價為800萬元。根據上述法規,觀光或海水浴場事業使用該土地時,可以參照附近土地的平均申報地價,計收相應的租金。 範例三:對於一個進行養殖的事業,管理機關會與直轄市、縣(市)有關機關會商,根據公有養殖地的租金核計方式來擬訂租金並報請財政部核定。對於小規模經營的農漁民,則應給予適當的租金優惠。
- 申報地價名詞
- 核定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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