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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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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岸土地租賃期限,依國有財產法關於公用土地出租之規定。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籌設或經營期限較短者,依其規定。
  2. 2.前項租賃期限屆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籌設或經營仍存續有效,承租人得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續租換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 7 條規定如下: 1. 根據國有財產法關於非公用土地出租之規定,海岸土地的租賃期限應依法規定辦理。另外,如果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籌設或經營的期限較短,則應依照該機關的規定辦理租賃。 2. 若在租賃期限屆滿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籌設或經營仍然有效,承租人可以依照該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提出申請,進行續租換約的程序。 參考資料: -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 國有財產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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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 7 條規定:「海岸土地租賃期限,依國有財產法關於非公用土地出租之規定。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籌設或經營期限較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