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 7 條規定如下: 1. 根據國有財產法關於非公用土地出租之規定,海岸土地的租賃期限應依法規定辦理。另外,如果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籌設或經營的期限較短,則應依照該機關的規定辦理租賃。 2. 若在租賃期限屆滿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籌設或經營仍然有效,承租人可以依照該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提出申請,進行續租換約的程序。 參考資料: -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 國有財產法
- 國有財產法法規
- 非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條條文
-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