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承租人對於承租之海岸土地擅自變更用途,或自承租之日起一年內未使用者,放租機關得通知終止租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8條,如果承租人擅自變更承租的海岸土地用途,或者在承租之日起一年內未使用該土地,放租機關可以通知終止租約。這意味著如果承租人未經放租機關同意就改變了土地的用途,或者在一年內未開始使用土地的話,放租機關有權終止租約。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土地的有效利用和防止承租人滯租或濫用土地。由於參考資料並未提供具體範例,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