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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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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對於承租之海岸土地擅自變更用途,或自承租之日起一年內未使用者,放租機關得通知終止租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8條,如果承租人擅自變更承租的海岸土地用途,或者在承租之日起一年內未使用該土地,放租機關可以通知終止租約。這意味著如果承租人未經放租機關同意就改變了土地的用途,或者在一年內未開始使用土地的話,放租機關有權終止租約。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土地的有效利用和防止承租人滯租或濫用土地。由於參考資料並未提供具體範例,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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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 8 條規定:「承租人對於承租之海岸土地擅自變更用途,或自承租之日起一年內未使用者,放租機關得通知終止租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放租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