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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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之讓售事宜,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以下簡稱出售機關) 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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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指的讓售事宜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這意味著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責執行該法規所規定的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的讓售工作。根據該條法規,出售機關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是指負責處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的相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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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