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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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第 3 條規定,當出售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給已有租賃關係之直接使用人(承購人)時,對於承購人可以享有分期付款及折扣的優待。這意味著出售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承購人進行分期付款及提供價格折扣的優惠。具體的分期付款和折扣方式需參考該法規的相關具體內容。 舉例來說,如果承購人在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的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上有租賃關係,並且出售機關依據國有財產法的規定將該不動產出售給該承購人,則該承購人可以根據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第 3 條的規定,享受分期付款和價格折扣的優惠。具體的分期付款和折扣方式需根據該法規的相關內容進一步確定。
- 第四十九條條文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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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