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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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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與已有租賃關係之直接使用人 (以下簡稱承購人) 時,對於承購人,得依本辦法規定予以分期付價及折扣之優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第 3 條規定,當出售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給已有租賃關係之直接使用人(承購人)時,對於承購人可以享有分期付款及折扣的優待。這意味著出售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承購人進行分期付款及提供價格折扣的優惠。具體的分期付款和折扣方式需參考該法規的相關具體內容。 舉例來說,如果承購人在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的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上有租賃關係,並且出售機關依據國有財產法的規定將該不動產出售給該承購人,則該承購人可以根據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第 3 條的規定,享受分期付款和價格折扣的優惠。具體的分期付款和折扣方式需根據該法規的相關內容進一步確定。

  • 第四十九條條文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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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第 3 條規定:「出售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與已有租賃關係之直接使用人 (以下簡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