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辦理放領之工作要點,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定之,報內政部備查;在縣(市),由內政部定之。
根據《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在執行放領工作要點時,應由直轄市政府自行制定,並報內政部備查;而在縣(市)執行放領工作要點時,應由內政部制定。這表示放領工作要點的制定權限分別由直轄市政府和內政部所擁有。具體而言,在直轄市的情況下,放領工作要點的內容由直轄市政府自行決定,並向內政部報備。而在縣(市)的情況下,則由內政部制定放領工作要點的內容。以下是與此相關的範例: - 例如,如果某個直轄市希望對放領工作進行具體細節的規劃,例如放領的流程、申請程序等,該直轄市政府可以制定相關的工作要點,並向內政部報備。 - 另一方面,如果某個縣(市)需要制定放領工作要點,例如放領的申請標準、土地範圍的選定等,則由內政部負責制定相關的工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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