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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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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之租金,依下列基準計收: 一、自契約生效日起至准營運前期間:按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計收。 二、營運期間:依興辦事業計畫核定提供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社會住宅之比率,分別按下列方式計收: (一)提供百分之四十者,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二計收年租金。 (二)提供逾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七十者,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收年租金。 (三)提供逾百分之七十者,按土地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計收。
  2. 2.公有建築物之租金,依下列基準計收: 一、自契約生效日起至核准營運前期間:按建築物依法應繳納之房屋稅計收。 二、營運期間:依興辦事業計畫核定提供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社會住宅之比率,分別按下列方式計收: (一)提供百分之四十者,按建築物當期應繳納之房屋稅加計百分之二計收年租金。 (二)提供逾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七十者,按建築物當期應繳納之房屋稅加計百分之一點五計收年租金。 (三)提供逾百分之七十者,按建築物依法應繳納之房屋稅計收。
  3. 3.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計收之租金,如土地之當年申報地價與興辦事業計畫預估之當年申報地價漲幅逾百分之五十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酌予核定減收比率並通知該土地管理機關減收。但減收後之租金不得低於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
  4. 4.同一宗土地或建築物,一部尚未核准營運,一部已開始營運者,其租金按二者所占土地面積或地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比率計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辦法第3條,對於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的租金計收基準如下: 1. 契約生效日起至核准營運前期間,租金按土地應繳納的地價稅計收。 2. 營運期間,根據興辦事業計畫核定提供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的社會住宅比率,分別按照以下方式計收: - 提供住宅比率為40%的,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的2%計收年租金。 - 提供住宅比率超過40%至70%的,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的1.5%計收年租金。 - 提供住宅比率超過70%的,按土地應繳納的地價稅計收。 此外,對於公有建築物的租金計收基準如下: 1. 契約生效日起至核准營運前期間,租金按建築物應繳納的房屋稅計收。 2. 營運期間,根據興辦事業計畫核定提供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的社會住宅比率,分別按照以下方式計收: - 提供住宅比率為40%的,按建築物當期應繳納的房屋稅加計2%計收年租金。 - 提供住宅比率超過40%至70%的,按建築物當期應繳納的房屋稅加計1.5%計收年租金。 - 提供住宅比率超過70%的,按建築物應繳納的房屋稅計收。 若根據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計收的租金,土地的當年申報地價與興辦事業計畫預估的當年申報地價漲幅超過50%,則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核定減收比率並通知土地管理機關進行減收。但減收後的租金不得低於按照法律應繳納的地價稅。 如果同一宗土地或建築物一部分尚未核准營運,一部分已開始營運,則根據二者所占土地面積或地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的比率來計收租金。

  • 地上權名詞
  • 名詞
  • 地價稅名詞
  • 核定名詞
  • 申報地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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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辦法第 3 條規定:「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之租金,依下列基準計收: 一、自契約生效日起至核准營運前期間:按土地依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