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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銀行法 第 136-2 條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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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銀行法第136條之2規定,犯銀行法之罪罰金達5000萬元以上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延為2年;達1億元以上者延為3年。

Q · 被判金融犯罪罰金幾億繳不出來,是不是關一年就沒事?

依銀行法第136條之2,犯銀行法之罪而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達一億元以上者為三年以下,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該年限日數比例計算。它不改變罰金金額,只把刑法第42條「一年上限」對大型金融犯罪的天花板抬高,目標是有能力繳納卻藏匿財產、想用一年勞役換清白的策略型被告。

白話解讀

金融犯罪的判決書上常有一個你不會注意的細節:動輒上億的罰金,幾乎沒人真的繳得出來。按照刑法總則的一般規定,罰金繳不出來就「易服勞役」(用勞動日數折抵罰金),最長一年。也就是說,不管你被罰五千萬還是五十億,關滿一年就清零。這等於替大型吸金案的主謀設了一個可以承受的成本上限。這條特別規定就是把這個天花板抬高:罰金達五千萬以上而無力繳納,勞役可以長達兩年;達一億以上,可以到三年。它不改變罰金金額,只改變「賴帳」的代價。對有能力繳納的人沒影響,真正的打擊目標是把錢藏起來、想用一年勞役換清白的策略型被告。

法律定性

銀行法第136條之2為易服勞役的特別規定:當犯銀行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時,易服勞役期間延長為二年以下;達一億元以上者延長為三年以下,折算標準依罰金總額與年限日數比例計算,排除刑法第42條一年上限之適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所科罰金總額(新臺幣元)是否為犯銀行法之罪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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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罰金繳不出來到底會關多久?

刑法第42條的一般規定是易服勞役最長1年。但犯銀行法之罪,罰金達5000萬以上可到2年,達1億以上可到3年(銀行法第136條之2)。折算方式是罰金總額除以勞役日數,金額越大每日折算率越高、天數越接近上限。

Q2這條跟刑法的易服勞役規定是什麼關係?

刑法第42條是一般規定上限1年,銀行法第136條之2是特別規定,專門針對銀行法罪名且罰金達門檻者。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構成銀行法之罪且達門檻就適用本條。不是所有金融犯罪都適用,純粹的刑法詐欺可能不受本條拘束。

Q3已經被判罰金超過5000萬但真的沒錢怎麼辦?

可在判決確定後於檢察官通知的繳納期限內聲請罰金分期。另一選項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2-1條),但僅限原本得易科罰金的案件,銀行法重罪通常不符資格。判決前讓律師與檢察官溝通沒收範圍與罰金數額,比判決後處理有效得多。

Q4銀行法第136條之2是什麼?

易服勞役的特別規定,把大額金融犯罪罰金繳不出來時的勞役上限,從刑法的1年抬到2至3年。

Q5易服勞役是什麼意思?

罰金無力完納時,以勞動日數折抵罰金的換刑處分,繳不出錢就用人身自由抵。

Q6什麼叫『犯銀行法之罪』?

指違反銀行法刑罰章的罪名,如第125條違法吸金、第125條之2背信,非泛指所有金融犯罪。

Q7折算標準是什麼?

以罰金總額與2年或3年的日數比例換算每日折抵金額,金額越大每日折算率越高。

Q8被判銀行法罰金繳不出來怎麼辦?

確認罪名與金額門檻→把握檢察官核定的繳納期限→聲請分期或籌資繳清→委任律師評估救濟。

Q9易服勞役天數怎麼算?

罰金總額除以對應上限日數(2年730日/3年1095日),得出每日折算率再換算服役天數。

Q10罰金可以分期繳嗎?

可於繳納期限內向檢察官聲請分期;易服社會勞動則限原得易科罰金案件,銀行法重罪通常不符。

Q11怎麼判斷會適用1年還是2到3年?

先看是否為犯銀行法之罪,再看罰金是否達5000萬(2年)或1億(3年)門檻,門檻以下回到刑法1年。

Q12銀行法136條之2 vs 刑法42條差在哪?

刑法42條一般上限1年,本條對銀行法重罪達門檻者延長為2至3年,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法第18条(労役場留置)— 罰金不完納時の換刑處分一般規定,非銀行法特別延長
🇰🇷 韓國형법 제70조(노역장 유치)— 特別是第2項對高額罰金設留置期間下限,與本條設計理念最接近
🇩🇪 德國StGB § 43(Ersatzfreiheitsstrafe)— 罰金不完納之代替自由刑一般規定,無金融犯罪特別延長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749 et s.(contrainte judiciaire)— 未繳罰金之司法拘束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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