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信託局條例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本局每年營業所得純益,應提取百分之四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信託局條例第13條,中央信託局每年營業所得純益,應提取百分之四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這意味著中央信託局在計算其營業所得時,應該將營業收入減去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和稅捐後的純益額。然後,將這份純益額的百分之四十提取作為法定盈餘公積,以便保留和使用於未來需要之用途。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維護中央信託局的財務穩健和可持續發展。 這個法規並無明確規定營業所得的範圍,僅提到純益以及提取法定盈餘公積的比例。因此,具體的適用情況應參考相關的法律或文件,例如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以確定適用的法規範圍和詳細內容。 參考資料: 中央信託局條例第13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法 第24條 (92.01.15)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中央信託局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