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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信託局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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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每年營業所得純益,應提取百分之四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信託局條例第13條,中央信託局每年營業所得純益,應提取百分之四十為法定盈餘公積。這意味著中央信託局在計算其營業所得時,應該將營業收入減去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和稅捐後的純益額。然後,將這份純益額的百分之四十提取作為法定盈餘公積,以便保留和使用於未來需要之用途。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維護中央信託局的財務穩健和可持續發展。 這個法規並無明確規定營業所得的範圍,僅提到純益以及提取法定盈餘公積的比例。因此,具體的適用情況應參考相關的法律或文件,例如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以確定適用的法規範圍和詳細內容。 參考資料: 中央信託局條例第13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法 第24條 (9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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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信託局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信託局條例第 13 條規定:「本局每年營業所得純益,應提取百分之四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信託局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