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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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動產擔保交易的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需要收取一定的規費。具體而言: 1. 登記費(包括證書費)為新臺幣900元,用於登記擔保交易相關資料。 2. 變更登記費(包括證書費)為新臺幣450元,用於變更已登記的擔保交易資料。 3. 註銷登記費免收,表示取消已登記的擔保交易時不需要支付費用。 4. 查閱費(包括謄本費或影印費)為新臺幣120元,用於查閱已登記的擔保交易相關資料。 5. 補發證書費為新臺幣120元,用於因擔保交易資料遺失而需要重新發行擔保證書。 6. 電腦資料抄錄費,每次抄錄筆數在500筆以內者為新臺幣3000元,每次抄錄筆數超過500筆時,每增加一筆需要另外支付新臺幣2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擔保債權金額在新臺幣9萬元以下,上述第一款至第五款的規費可以減半收取。 範例: 假設某個動產擔保交易的擔保債權金額為新臺幣7萬元,並且需要辦理登記、查閱及補發證書等手續,根據法規,登記費則為新臺幣900元的一半,即新臺幣450元;查閱費為新臺幣120元;補發證書費為新臺幣120元。所以該交易的規費總額為新臺幣450元+新臺幣120元+新臺幣120元 = 新臺幣690元。
- 擔保名詞
- 規費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註銷名詞
- 債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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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