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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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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時,依下列基準收取規費: 一、登記費(包括證書費)新臺幣九百元。 二、變更登記費(包括證書費)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三、註銷登記費免收。 四、查閱費(包括謄本費或影印費)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五、補發證書費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六、電腦資料抄錄費,每次抄錄筆數在五百筆以內者,新臺幣三千元。每次抄錄筆數超過五百筆時,每增加一筆另繳納抄錄費新臺幣二元。
  2. 2.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費,如擔保債權金額在新臺幣九萬元以下者,減半收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動產擔保交易的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需要收取一定的規費。具體而言: 1. 登記費(包括證書費)為新臺幣900元,用於登記擔保交易相關資料。 2. 變更登記費(包括證書費)為新臺幣450元,用於變更已登記的擔保交易資料。 3. 註銷登記費免收,表示取消已登記的擔保交易時不需要支付費用。 4. 查閱費(包括謄本費或影印費)為新臺幣120元,用於查閱已登記的擔保交易相關資料。 5. 補發證書費為新臺幣120元,用於因擔保交易資料遺失而需要重新發行擔保證書。 6. 電腦資料抄錄費,每次抄錄筆數在500筆以內者為新臺幣3000元,每次抄錄筆數超過500筆時,每增加一筆需要另外支付新臺幣2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擔保債權金額在新臺幣9萬元以下,上述第一款至第五款的規費可以減半收取。 範例: 假設某個動產擔保交易的擔保債權金額為新臺幣7萬元,並且需要辦理登記、查閱及補發證書等手續,根據法規,登記費則為新臺幣900元的一半,即新臺幣450元;查閱費為新臺幣120元;補發證書費為新臺幣120元。所以該交易的規費總額為新臺幣450元+新臺幣120元+新臺幣120元 = 新臺幣690元。

  • 擔保名詞
  • 規費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註銷名詞
  • 債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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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時,依下列基準收取規費: 一、登記費(包括證書費)新臺幣九百元。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