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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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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者對於票據交換所已公告之拒絕往來戶,應即通知其繳回剩餘空白支票、空白本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14條,金融業者对于票據交換所已公告之拒絕往來戶,應即通知其繳回剩餘空白支票、空白本票。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在拒绝与某些账户交易后,需要通知该账户持有人返还剩余的空白支票和空白本票。 请注意,本回答基于提供的问题及相关上下文的回答,使用的參考資料需跟問題有 100% 關聯度。提供的回答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建议。最新的法規資訊可能會有所更改,建议您在实际情况下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 本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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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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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金融業者對於票據交換所已公告之拒絕往來戶,應即通知其繳回剩餘空白支票、空白本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