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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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者對於票據交換所已公告之拒絕往來戶,應即通知其繳回剩餘空白支票、空白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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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14條,金融業者对于票據交換所已公告之拒絕往來戶,應即通知其繳回剩餘空白支票、空白本票。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在拒绝与某些账户交易后,需要通知该账户持有人返还剩余的空白支票和空白本票。 请注意,本回答基于提供的问题及相关上下文的回答,使用的參考資料需跟問題有 100% 關聯度。提供的回答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建议。最新的法規資訊可能會有所更改,建议您在实际情况下咨询专业法律顾问。
- 本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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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