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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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者辦理退票,應一律用票據交換所印製編具號碼之退票理由單,於辦理退票後,並即時通知票據交換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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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15條規定,金融業者在辦理退票時,應使用票據交換所印製並編號的退票理由單,並在辦理退票後立即通知票據交換所。 根據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30條規定,如提示之票據有發票人簽章不符之情事,付款人應填具退票理由單辦理退票。此規定強制要求各交換金融機構遵守。 參考資料: 《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 《金融業者辦理票據退票處理辦法》
- 退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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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