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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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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者辦理退票,應一律用票據交換所印製編具號碼之退票理由單,於辦理退票後,並即時通知票據交換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15條規定,金融業者在辦理退票時,應使用票據交換所印製並編號的退票理由單,並在辦理退票後立即通知票據交換所。 根據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30條規定,如提示之票據有發票人簽章不符之情事,付款人應填具退票理由單辦理退票。此規定強制要求各交換金融機構遵守。 參考資料: 《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 《金融業者辦理票據退票處理辦法》

  • 退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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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金融業者辦理退票,應一律用票據交換所印製編具號碼之退票理由單,於辦理退票後,並即時通知票據交換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