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業者對於支票存款戶應於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中約定客戶同意將其開戶日期、法人之資本額與營業額、存款不足之退票紀錄、撤銷付款委託紀錄暨票據交換所列為拒絕往來戶等有關票據信用資料提供予他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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