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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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業者,應備專冊按姓名筆劃次序登記拒絕往來戶有關紀錄,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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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17條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准备一本按照姓名筆劃次序登记拒绝往来账户的相关记录,以备查核使用。这意味着金融机构需要在特定的冊册上记录拒绝往来账户的相关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的姓名和筆劃,并按照筆劃次序进行排序。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日后的查证和核对工作。 根据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發佈的相關資料,金融機構在執行支票存款戶處理工作時,需要遵守相關法規並且要記錄拒絕往來戶的相關資訊。在金融機構的操作過程中,如果有客戶屢次違反相關規定(例如發生存款不足、發票作弊等情況),金融機構可以將該客戶列為拒絕往來戶。這些拒絕往來戶的資訊應該被記錄在專冊中,便於金融機構在日後的業務運作中查核相關資訊,以確保業務運作的正確性和安全性。 因此,根據《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17條的规定,各金融業者在执行支票存款戶的相关业务时,需要按照姓名筆劃次序准备一本拒绝往来戶的记录冊册。这个冊册应该包含拒绝往来戶的相关信息,以方便金融机构对这些账户进行查核。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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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