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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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所應定期分別將各金融業者拒絕往來戶有關資料,彙總登報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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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第18條規定,票據交換所應定期分別將各金融業者的拒絕往來戶相關資料彙總登報公告。這意味著票據交換所有義務定期公告遭到金融業者列為拒絕往來戶的情況。具體提到的參考資料中,台南地方法院在一起案件中,根據法院的調查結果,被告被列為拒絕往來戶,相關證據和文件可在本案卷宗中找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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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