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核人員執行證實查核程序時,除抽查交易內容及各科目餘額外,應依專業判斷及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二號規定,採用適當之分析性複核程序。
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第15條中,提到了查核人員執行證實查核程序時應遵循的要求。根據此條款,查核人員在進行證實查核程序時,除了抽查交易內容和各科目餘額外,還應根據專業判斷以及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二號規定,採用適當的分析性複核程序。 範例解釋: 根據審計準則公報第十二號規定,分析性程序是指對企業財務資訊進行綜合性評估的審計程序,通過比較、百分比分析、趨勢分析等方法來獲得對財務報表的更深入的了解。例如,在查核財務報表中的收入項目時,查核人員可以進行趨勢分析,將當期的收入與過去幾期的收入進行比較,以確定收入是否符合預期或是否出現異常情況。這樣的分析性複核程序將有助於提高查核的準確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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