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表之一般查核程序以本規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為準。但得按行業特性或實際需要及有關法令規定酌行增減。必要時,得就增減後之查核程序,另行彙編查核程序,並於工作底稿敘明理由。
根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第16條,財務報表的一般查核程序應遵循該規則以及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的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但根據行業特性或實際需要以及相關法令規定的情況,可以進行增減。如果需要,在增減後的查核程序上,可以另行彙編,同時需要在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參考資料: -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71.11.25訂定) - 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的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範例:根據2021年修訂的財政部會計人員查核聯貸款及應收帳款確認查核處理準則,對於某些特定行業的聯貸款和應收帳款,會計師需要遵循特定的查核程序,以確保其符合法令和審計準則的要求。這些特定行業可能包括金融業、醫療保健業或航空業等。因此,根據行業特性的不同,會計師可能需要進行相應的增減和另行彙編的查核程序。在工作底稿中,會計師需要詳細說明這些查核程序的選擇和使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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