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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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金融主管機關依據其與中華民國政府財政部之協議,特案核准中華民國銀行在該國設立分行或代表人辦事處者,該外國金融主管機關所推薦之該國銀行申請許可來華設立分行或代表人辦事處,財政部得依第二條第一項或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條件從寬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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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內提到的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第5條,外國金融主管機關推薦的該國銀行在中華民國設立分行或代表人辦事處,財政部可以依據第2條第1項或第4條第1項的規定條件審核,並從寬審核。 參考資料: 法規名稱: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第5條 參考資料出處:財政部官方網站 相關範例:財政部根據外國金融主管機關的推薦,審核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設立分行或代表人辦事處的申請時,可以根據第2條第1項或第4條第1項的規定條件進行寬鬆審核,以促進國際金融交流和合作。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或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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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