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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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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已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行,母國銀行經營健全,得申請增設分行。 前項申請,由財政部就該申請銀行在華分行經營之穩健性、守法性、長期市場策略及營業計畫之可行性,予以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第6條,已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行的外國銀行,如果其母國銀行運營良好,可以申請增設分行。申請增設分行時,財政部會對該銀行在華分行的穩健性、合法性、長期市場策略和營業計劃的可行性進行審核。 根據參考資料,《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是根據「外國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制定的相關規定,該條例旨在規範外國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經營行為。根據該準則第6條的規定,外國銀行在申請增設分行時,必須符合財政部對分行經營的相關要求進行審核。該審核將考慮外國銀行在母國的運營狀況以及分行的運營穩定性、合法性、市場策略和營業計劃的可行性。 例如,如果一家外國銀行已經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了一家分行,並且在母國的經營表現良好,該銀行可以根據《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第6條的規定,向財政部提交申請,申請增設另一家分行。在審核過程中,財政部將評估該銀行的運營穩定性、合法性,以及新分行的市場策略和營業計劃的可行性,確保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經營符合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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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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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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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第 6 條規定:「外國銀行已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行,母國銀行經營健全,得申請增設分行。 前項申請,由財政部就該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