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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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申請許可設立分行、增設分行或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書表,由財政部另定之。 外國銀行有第二條第二項情形,擬申請許可設立分行者,其申請應於合併生效日三個月之前,向財政部提出。但有特殊事由,經財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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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審核準則》第8條,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增設分行或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申請程序以及應備書表,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根據資料,外國銀行需在合併生效日之前的三個月內向財政部提出設立分行申請,但若有特殊事由且經財政部核准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這表示外國銀行欲設立分行或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時,必須遵守財政部另行規定的申請程序和應備書表。如果符合第二條第二項的情況(即特殊事由),可以在合併生效日之前的三個月內向財政部申請,經財政部核准後則不受時間限制。
- 代表人名詞
- 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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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