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2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證券交易法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2.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有關財務、業務、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向其他金融機構拆款或融資之期限與總餘額、與外匯指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境外金融機構辦理外幣間買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