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2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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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證券交易法、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 2.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有關財務、業務、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向其他金融機構拆款或融資之期限與總餘額、與外匯指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境外金融機構辦理外幣間買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管會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6條的規定: 1.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第22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時,除非本條例另有規定,則不受管理外匯條例、證券交易法、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相關規定所限制。 2.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在財務、業務、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向其他金融機構借款或融資的期限和總餘額、以及與外匯指定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境外金融機構進行外幣間的買賣等相關事項,應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中央銀行一起制定辦法。 根據上述法條,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在執行第22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時,不需要遵守管理外匯條例、證券交易法、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的相關限制。此外,該條還規定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在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分公司名詞
- 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條文
- 管理外匯條例法規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信託業法法規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法規
- 期貨交易法法規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22-4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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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