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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22-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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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之國際保險業務如下: 一、辦理下列以外幣收付之保險業務: (一)要保人為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且被保險人為中華民國境外個人之人身保險業務。 (二)要保人為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且保險標的非屬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之財產保險業務。 二、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保險業以外幣收付之再保險業務。 三、對於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外幣收付之保險相關業務。
  2. 2.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前項業務,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其總公司為財產保險業經金管會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深度解讀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13條,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可以進行以下業務: 1. 辦理以外幣進行支付的保險業務,其中包括: a. 被保險人為中華民國境外個人的人身保險業務,且要保人為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 b. 保險標的為中華民國境外的財產保險業務,且要保人為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 2. 辦理以外幣進行支付的再保險業務,對於中華民國境外的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 3. 辦理主管機關核准的其他與以外幣進行支付的保險相關業務,對於中華民國境外的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 然而,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不得同時從事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業務,但如果該分公司的總公司已經獲得金管會核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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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13 條規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之國際保險業務如下: 一、辦理下列以外幣收付之保險業務: (一)要保人為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