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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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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之國際保險業務如下: 一、辦理下列以外幣收付之保險業務: (一)要保人為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且被保險人為中華民國境外個人之人身保險業務。 (二)要保人為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且保險標的屬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之財產保險業務。 二、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保險業以外幣收付之再保險業務。 三、對於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准以外幣收付之保險相關業務。
  2. 2.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前項業務,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其總公司為財產保險業經金管會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13條,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可以進行以下業務: 1. 辦理以外幣進行支付的保險業務,其中包括: a. 被保險人為中華民國境外個人的人身保險業務,且要保人為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 b. 保險標的為中華民國境外的財產保險業務,且要保人為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 2. 辦理以外幣進行支付的再保險業務,對於中華民國境外的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 3. 辦理主管機關核准的其他與以外幣進行支付的保險相關業務,對於中華民國境外的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 然而,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不得同時從事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業務,但如果該分公司的總公司已經獲得金管會核准可以經營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那麼這個限制就不適用於該分公司。

立法沿革 1

(1040122 增訂)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之國際保險業務如下:   一、辦理下列以外幣收付之保險業務:    (一)要保人為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且被保險人為中華民國境外個人之人身保險業務。    (二)要保人為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且保險標的非屬中華民國境內不動產之財產保險業務。   二、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保險業以外幣收付之再保險業務。   三、對於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外幣收付之保險相關業務。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前項業務,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其總公司為財產保險業經金管會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定明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得經營之國際保險業務範圍:    (一)第一款分目規範保險業務之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需符合之條件;另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持有之財產種類眾多,其中境內不動產屬國內資產,國內財產保險業已可承作,爰於第二目排除境內不動產為保險標的。    (二)第二款所定再保險業務來源,應不涉及中華民國境內保險公司分出之業務。    (三)為保留主管機關核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其他業務之彈性,爰為第三款規定。   三、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有關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等規定,該保險業總公司設立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亦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但總公司為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爰為第二項規定。

(104012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定明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得經營之國際保險業務範圍:    (一)第一款分目規範保險業務之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需符合之條件;另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持有之財產種類眾多,其中境內不動產屬國內資產,國內財產保險業已可承作,爰於第二目排除境內不動產為保險標的。    (二)第二款所定再保險業務來源,應不涉及中華民國境內保險公司分出之業務。    (三)為保留主管機關核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其他業務之彈性,爰為第三款規定。   三、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有關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等規定,該保險業總公司設立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亦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但總公司為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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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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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13 條規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之國際保險業務如下: 一、辦理下列以外幣收付之保險業務: (一)要保人為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22-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