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該條例所指的行政主管機關為金管會,金管會負責以下事項: 一、制定或訂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和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二、解釋國際金融、證券和保險業務相關法令,並發布或頒訂相關行政命令。 三、批准國際金融、證券和保險業務分行的設立。 四、核准國際金融、證券和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的業務項目。 五、監督和管理國際金融、證券和保險業務分行的財務、業務和人員。 六、進行國際金融、證券和保險業務分行的金融、證券和保險業務檢查。 七、依據該條例規定進行處罰。 在前述事項中,金管會應與央行進行協商或洽商,尤其是涉及央行職掌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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