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2

快速跳轉
  1. 1.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條例、本細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之擬訂或訂定。 二、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相關法令之解釋及相關行政命令之發布或頒訂。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設立之特許。 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業務項目之准。 五、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財務、業務及人員之監督、管理。 六、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檢查。 七、依本條例規定為處罰之處分。
  2. 2.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應會同或洽商中央銀行為之;第二款事項涉及中央銀行職掌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該條例所指的行政主管機關為金管會,金管會負責以下事項: 一、制定或訂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和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二、解釋國際金融、證券和保險業務相關法令,並發布或頒訂相關行政命令。 三、批准國際金融、證券和保險業務分行的設立。 四、核准國際金融、證券和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的業務項目。 五、監督和管理國際金融、證券和保險業務分行的財務、業務和人員。 六、進行國際金融、證券和保險業務分行的金融、證券和保險業務檢查。 七、依據該條例規定進行處罰。 在前述事項中,金管會應與央行進行協商或洽商,尤其是涉及央行職掌的事項。

  • 第二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法規
  •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法規
  •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行政命令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名詞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2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掌理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