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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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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業務主管機關中央銀行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外幣與新臺幣間交易及匯兌業務之准。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檢查。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務、財務狀況資料及年度報告書表之審核。 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務、業績、規模之統計、分析及報告。 五、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發展之研究事宜。 六、與金管會洽商事宜之聯繫及配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了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的業務主管機關中央銀行的職掌事項。根據本條例,中央銀行有以下職責: 一、核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進行外幣與新台幣間的交易及匯兌業務。這表示中央銀行負責審核並批准相關機構進行這些業務。 二、進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的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檢查。中央銀行負責檢查這些機構的業務運作是否符合相關法規。 三、審核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的業務、財務狀況資料及年度報告書表。中央銀行應對這些文件進行審核,以確保相關機構的業務和財務狀況符合規定。 四、進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的業務、業績、規模統計、分析及報告。中央銀行負責統計並分析相關機構的業務、業績和規模,並提供相關報告。 五、進行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發展的研究事宜。中央銀行負責進行這些業務發展的相關研究工作,以促進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的發展。 六、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進行洽商並提供協助。中央銀行負責與金管會聯繫及提供協助,以確保兩者間的合作和協調。 這些職責可以在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的第22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和第29條找到相關規定。例如,第28條規定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的年度報告書表所需包含的內容。此外,可以參考中央銀行的相關公告、指引和法規等文件,以瞭解這些規定的具體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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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業務主管機關中央銀行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金融業務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