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42條,當存保公司依本條例處理要保機構進行退場處理或停業清理債務清償時,該要保機構的存款債務應該優先於非存款債務。存款債務是指根據本條例第12條所定義的存款,而非存款債務則指要保機構存款債務以外的負債項目。這表示當要保機構進行退場或停業清理時,存款保險公司會優先處理存款債務,確保存款人的權益受到保護。
存保公司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處理要保機構,進行退場處理或停業清理債務清償時,該要保機構之存款債務應優先於非存款債務。 前項所稱存款債務係指本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存款;非存款債務則指該要保機構存款債務以外之負債項目。
立法理由金融機構存款及非存款債務,資金來源不同,存款債務之債權人多為一般弱勢社會大眾,而非存款債務之債權人多為專業機構,是以,前者對社會安定之影響,遠超過後者,故世界先進國家多修法明訂,對存款債權人之保障優先於非存款債權,增列本條。
金融機構存款及非存款債務,資金來源不同,存款債務之債權人多為一般弱勢社會大眾,而非存款債務之債權人多為專業機構,是以,前者對社會安定之影響,遠超過後者,故世界先進國家多修法明訂,對存款債權人之保障優先於非存款債權,增列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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