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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履行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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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第 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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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保公司經
主管機關
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處理要保機構,進行退場處理或停業清理債務清償時,該要保機構之存款債務應優先於
非
存款債務。
前項所稱存款債務係指本條例
第十二條
所稱存款;非存款債務則指該要保機構存款債務以外之負債項目。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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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存款保險及承保風險控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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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存款保險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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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承保風險控管 §2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履行保險責任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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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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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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