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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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當存保公司根據該條例第30條的規定設立過渡銀行來接收停業的要保機構的業務、資產和負債時,如果需要提供營運資金,可以根據該條例第31條第1項的規定申請特別融資。 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的目的在於確保要保機構停業時,其存款人的權益能夠得到保障。根據第30條,存保公司可以設立過渡銀行來接收停業的要保機構的業務、資產和負債,以維護金融穩定和保障存款人的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過渡銀行需要額外的營運資金,根據第31條第1項的規定,可以申請特別融資來解決這個問題。 至於有關存保公司特別融資的範例,我暫時無法提供具體資訊。
- 第三十條條文
- 承受名詞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存款保險條例 第 30 條條文
- 存款保險條例 第 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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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