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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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與存保公司簽訂之書面存款保險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 二、存款保險標的及不保存款項目。 三、存款保險費之計算、申報及繳納。 四、存款保險事實之標示。 五、要保機構應配合之義務。 六、存保公司得對要保機構辦理查核之事項。 七、契約之變更及終止事由。 八、理賠後代位權之取得及要保機構停業之清理。 九、爭議之解決方式。 十、契約未約定事項之適用及法令修正之處理。 十一、其他法律及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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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金融機構依法與存保公司簽訂的書面存款保險契約,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 - 例如,契約應包括金融機構與存保公司之間的當事人身份和基本資訊。 二、存款保險標的及不保存款項目。 - 例如,契約應明確指出該保險契約所適用的存款保險標的,以及不包括在保險範圍內的款項。 三、存款保險費之計算、申報及繳納。 - 例如,契約應說明如何計算存款保險費、申報費用以及費用的繳納方式。 四、存款保險事實之標示。 - 例如,契約應詳細說明存款保險事實,包括應保險之風險和限制。 五、要保機構應配合之義務。 - 例如,契約應規定金融機構應履行的配合要保機構辦理查核的義務。 六、存保公司得對要保機構辦理查核之事項。 - 例如,契約應說明存保公司對要保機構辦理查核的相關事項和範圍。 七、契約之變更及終止事由。 - 例如,契約應明確規定契約可以如何進行變更或終止,以及相關的事由。 八、理賠後代位權之取得及要保機構停業之清理。 - 例如,契約應訂定存保公司在理賠後獲得的代位權以及要保機構停業時的清理事項。 九、爭議之解決方式。 - 例如,契約應規定如何解決各方之間可能發生的爭議。 十、契約未約定事項之適用及法令修正之處理。 - 例如,契約可能會規定在合約未約定事項的情況下,適用相關的法律規定或修正。 十一、其他法律及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 例如,契約應遵守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及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並在契約中予以記載。 範例:存保公司與某銀行簽訂了存款保險契約,根據契約的要求,契約中明確記載了雙方的當事人身份與基本資訊,以及對存款保險標的的定義。此外,契約中還詳細記載了存款保險費的計算方式和繳納方式。另外,在契約中還規定了存保公司可以對該銀行進行查核,以確定是否符合存款保險事實的要求。契約中也明確記載了契約變更和終止的事由,包括理賠後代位權的取得等。最後,契約中還提到了其他相關法律及主管機關規定應該記載的事項。 參考資料: - 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 - 存保公司與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契約範本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存款保險條例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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