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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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財團法人對於下列事項,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 二、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三、不動產之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 四、申請貸款。
- 2.前項第一款章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事,本部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 3.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由應報經本部核可後,始得為之。
- 4.第一項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報請本部備查,本部得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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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16條,財團法人在下列事項上的決策需要符合一定的要件:一、章程變更;二、法人解散或目的變更;三、不動產的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四、申請貸款。根據該條的規定,進行這些事項的決策,需要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且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如果章程變更涉及到民法第62條或第63條的規定,財政部可以聲請法院進行必要的處分。而在進行這些事項的討論時,應在會議十天前通知全體董事,並報請財政部備查,財政部可以派員列席。 參考資料: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準則第16條
- 法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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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