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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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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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了根據現行法規所訂的金額單位進行兌換成新臺幣元的方法,即以該金額單位的三倍折算為新臺幣元。 參考資料示例: 根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504號判決書裡引用的案例,如果某一現行法規所定的金額單位是圓,那麼按照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的規定,該金額單位的三倍就應該是新臺幣元。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810630 制定)
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
立法理由銀元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廢止後,為確保人民權利並維持現行法規之適用,爰明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對新臺幣元按一比三之折合率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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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630 制定)
銀元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廢止後,為確保人民權利並維持現行法規之適用,爰明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對新臺幣元按一比三之折合率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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