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銀行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及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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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1條,此法取法於銀行法第57條第3項及信用合作社法第37條之規定。也就是說,金融機構在設立國內分支機構時,適用的規定來源是銀行法第57條第3項及信用合作社法第37條。 銀行法第57條第3項規定:「銀行增設分支機構時,應開具分支機構營業計劃及所在地,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信用合作社法第37條規定:「信用合作社得在其業務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其設立辦法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者同。」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銀行欲在某個地區設立一個分支機構,該銀行應該依照銀行法第57條第3項的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獲得營業執照。同樣地,如果一家信用合作社希望在其業務區內設立一個分支機構,該信用合作社也應該按照銀行法的規定辦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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