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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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1條,此法取法於銀行法第57條第3項及信用合作社法第37條之規定。也就是說,金融機構在設立國內分支機構時,適用的規定來源是銀行法第57條第3項及信用合作社法第37條。 銀行法第57條第3項規定:「銀行增設分支機構時,應開具分支機構營業計劃及所在地,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信用合作社法第37條規定:「信用合作社得在其業務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其設立辦法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者同。」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銀行欲在某個地區設立一個分支機構,該銀行應該依照銀行法第57條第3項的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獲得營業執照。同樣地,如果一家信用合作社希望在其業務區內設立一個分支機構,該信用合作社也應該按照銀行法的規定辦理。
- 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條文
- 第三十七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57 條條文
- 信用合作社法 第 3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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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