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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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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銀行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及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1條,此法取法於銀行法第57條第3項及信用合作社法第37條之規定。也就是說,金融機構在設立國內分支機構時,適用的規定來源是銀行法第57條第3項及信用合作社法第37條。 銀行法第57條第3項規定:「銀行增設分支機構時,應開具分支機構營業計劃及所在地,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信用合作社法第37條規定:「信用合作社得在其業務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其設立辦法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者同。」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銀行欲在某個地區設立一個分支機構,該銀行應該依照銀行法第57條第3項的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獲得營業執照。同樣地,如果一家信用合作社希望在其業務區內設立一個分支機構,該信用合作社也應該按照銀行法的規定辦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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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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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銀行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及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