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在銀行指國內分行及簡易型分行,在信用合作社指分社及簡易型分社。
- 簡易型分行(社)指小型分支機構,其經營之業務項目,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主管機關)就下列範圍內核定: 一、收受各種存款。 二、辦理存單質借。 三、辦理消費性貸款。 四、辦理信用卡預借現金。 五、辦理中小企業放款。 六、辦理國內匯兌。 七、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 八、代理收付款項。 九、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十、辦理本機構其他業務之代收件。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
- 前項第七款規定業務,應取得中央銀行許可,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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