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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2 條

  1. 1.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在銀行指國內分行及簡易型分行,在信用合作社指分社及簡易型分社。
  2. 2.簡易型分行(社)指小型分支機構,其經營之業務項目,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主管機關)就下列範圍內核定: 一、收受各種存款。 二、辦理存單質借。 三、辦理消費性貸款。 四、辦理信用卡預借現金。 五、辦理中小企業放款。 六、辦理國內匯兌。 七、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 八、代理收付款項。 九、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十、辦理本機構其他業務之代收件。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准辦理之業務。
  3. 3.前項第七款規定業務,應取得中央銀行許可,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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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分支機構可以指國內分行、簡易型分行、分社及簡易型分社。其中,簡易型分行(社)是指小型分支機構,其經營業務項目需要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這些業務項目包括:收受各種存款、辦理存單質借、辦理消費性貸款、辦理信用卡預借現金、辦理中小企業放款、辦理國內匯兌、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代理收付款項、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辦理本機構其他業務之代收件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此外,第七款規定的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的業務需要取得中央銀行的許可才能進行。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24&parentpath=0,2&mcustomize=one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1209200001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易型分行設置基準: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24&parentpath=0,2&mcustomize=one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120920000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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