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3 條
- 1.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以下稱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其增設。
- 2.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除配合金融監理政策協助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申請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為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或第三項另有規定者外,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國銀行申請前半年底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達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加計二個百分點以上。信用合作社申請前半年底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達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加計二個百分點以上。 二、申請當年度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未逾百分之一點五。 三、申請當年度最近一季底備抵呆帳覆蓋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申請前三年度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達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同業三年平均值之一倍以上。但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同業三年平均值之一倍逾百分之四時,信用合作社申請前三年度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達百分之四以上,或申請前三年底平均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達百分之十二以上者,亦得為之。 五、申請前一年度決算或當年度半年結算後無虧損及累積虧損。 六、最近一年內無因違反金融相關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分之情事,或有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七、最近一年內負責人無因業務上故意犯罪,經判處罪刑確定之情事。 八、最近一年內發生舞弊案均依規定呈報且無情節重大之情事。 九、申請前一年底或當年度六月底前經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糾正之缺失,均已切實改善。 十、最近一年內無未注意安全維護致生重大危安事故之情事。
- 3.金融機構未符合前項第四款所定條件者,每年得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並以一家為限。
- 4.銀行依銀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為商業銀行者,得同時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惟併計已設立之分支機構,以五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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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金融机构国内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 1. 金融机构申请增设分支机构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国内经济、金融情况对其增设进行限制。 根据这一规定,当金融机构申请增设分支机构时,主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限制,这取决于国内的经济和金融情况。 2. 金融机构申请增设分支机构时,除了配合金融监管政策协助处理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或申请设置有益城乡均衡发展的地点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金融机构申请前半年底自有资本与风险性资产之比率达到相应规定的标准。 - 申请当年度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不超过0.15%。 - 申请当年度最近一季底备抵呆账覆盖率达到80%以上。 - 申请前三年度平均税前净值报酬率达到同业平均值的一倍以上。 - 申请前一年度决算或当年度半年结算后没有亏损或累积亏损。 - 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反金融相关法规而受到主管机关处分或有违法情事,并且得到主管机关的认可。 - 最近一年内负责人没有因业务上故意犯罪,并已判处刑罚确定的情况。 - 最近一年内发生的舞弊案已按规定报告且没有重大情节的情况。 - 申请前一年底或当年度六月底前存在的主管机关或央行指正的缺失,均已切实改善。 - 最近一年内没有因不注意安全维护而导致重大危险事故的情况。 这些条件包括了金融机构在申请增设分支机构时需要满足的各种要求,如资本充足率、逾期放款比率、净值报酬率等。金融机构需要在这些条件下申请增设分支机构,并且需要确保没有违反法规、没有舞弊案例、没有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发生。 3. 按照银行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银行申请变更为商业银行时,可以同时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但已设立的分支机构最多为五家。 根据这一规定,当银行申请变更为商业银行时,可以同时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但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不能超过五家。 以上回答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和《金融机构国内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解释了相关法条的含义和要求,并提供了与参考资料相关的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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