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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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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者,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但申請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或為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者,其申請時間不在此限: 一、增設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增設國內分支機構營計畫書。 三、董(理)事會會議紀錄。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2. 2.前項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之發展沿革。 二、機構財務業務狀況,包括: (一)財務業務健全性。 (二)風險管理及銀行公司治理能力(在信用合作社指理、監事會運作之健全性及內部控制)。 (三)公益及服務貢獻度。 (四)業務開發及創新能力。 三、增設分支機構地點對城鄉均衡發展之貢獻度;或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之具體規劃。 四、最近三年營業單位擴充情形。 五、市場分析。 六、業務經營分析。 七、財務預測及可行性分析。 八、綜合評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了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的程序和所需文件。根據該條,金融機構應在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並應檢具增設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增設國內分支機構營業計畫書、董(理)事會會議紀錄以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書件。其中,營業計畫書應載明機構的發展沿革、財務業務狀況、增設分支機構地點對城鄉均衡發展的貢獻度、最近三年營業單位擴充情形、市場分析、業務經營分析、財務預測及可行性分析,以及綜合評估等事項。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7)。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取自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272&parentpath=0,27&mcustomize=multi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1904250001&aplistdn=ou=data,ou=opendata,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toolsflag=Y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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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者,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但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