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金融機構得申請將現有二家簡易型分行(社)整併為一家分行(社)。符合主管機關所定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規定者,得申請將現有一家簡易型分行(社)變更為一家分行(社)。
-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整併或變更為分行(社)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二)。 二、整併或變更為分行(社)計畫書。 三、董(理)事會會議紀錄。
- 前項整併或變更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整併或變更之理由(含現有分支機構之營業狀況分析)。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三、該分行(社)之營業計畫(含業務經營分析及目標市場)。
- 以簡易型分行(社)整併為分行(社)者,若有併同申請遷移之情事,適用第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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