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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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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金融機構得申請將現有二家簡易型分行(社)整併為一家分行(社)。符合主管機關所定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規定者,得申請將現有一家簡易型分行(社)變更為一家分行(社)。
  2. 2.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整併或變更為分行(社)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二)。 二、整併或變更為分行(社)計畫書。 三、董(理)事會會議紀錄。
  3. 3.前項整併或變更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整併或變更之理由(含現有分支機構之營業狀況分析)。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三、該分行(社)之營業計畫(含業務經營分析及目標市場)。
  4. 4.以簡易型分行(社)整併為分行(社)者,若有併同申請遷移之情事,適用第八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金融機構可以申請將現有的兩家簡易型分行或社變更為一家分行或社。如果符合主管機關針對中小企業放款所定的加強辦理規定,也可以申請將一家簡易型分行或社變更為一家分行或社。 根據該條規定,申請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 1. 整併或變更為分行或社的申請書(附表二中的格式)。 2. 整併或變更為分行或社的計畫書。 3. 董事會(理事會)的會議紀錄。 在整併或變更計畫書的編寫中,需要包括以下事項: 1. 整併或變更的理由(包括對現有分支機構業務狀況的分析)。 2. 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的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3. 分行或社的營業計畫(包括業務經營分析和目標市場)。 如果將簡易型分行或社整併為分行或社的申請同時涉及遷移,則適用第8條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16&parentpath=0,2,2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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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金融機構得申請將現有二家簡易型分行(社)整併為一家分行(社)。符合主管機關所定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