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8 條

金融機構申請遷移分支機構,其遷移地區應符合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除有正當理由,並符合金融監理政策,經主管機關准者外,銀行限於原址所屬之同一直轄市、省轄市或縣內遷移。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8條》,金融機構申請遷移分支機構時,必須符合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除非有正當理由並符合金融監理政策,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銀行的遷移只能限於原址所屬的同一直轄市、省轄市或縣內。 例如,如果一家銀行的分支機構位於台北市,希望遷移到新北市,那麼該遷移申請是否被核准,就要看是否符合第四條第三項的條件,並且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核和批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