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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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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申請遷移分支機構,其遷移地區應符合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除有正當理由,並符合金融監理政策,經主管機關准者外,銀行限於原址所屬之同一直轄市、省轄市或縣內遷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8條》,金融機構申請遷移分支機構時,必須符合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除非有正當理由並符合金融監理政策,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銀行的遷移只能限於原址所屬的同一直轄市、省轄市或縣內。 例如,如果一家銀行的分支機構位於台北市,希望遷移到新北市,那麼該遷移申請是否被核准,就要看是否符合第四條第三項的條件,並且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核和批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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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金融機構申請遷移分支機構,其遷移地區應符合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除有正當理由,並符合金融監理政策,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