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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機構申請遷移分支機構,其遷移地區應符合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除有正當理由,並符合金融監理政策,經主管機關准者外,銀行限於原址所屬之同一直轄市、省轄市或縣內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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