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7 條
- 1.金融機構申請遷移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遷移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三)。 二、遷移計畫書。 三、董(理)事會會議紀錄。
- 2.前項遷移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遷移之主要理由。 二、新營業地點附近金融機構及郵局分布狀況。 三、原有客戶反映意見、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四、新營業地點之營業計畫。 五、該分支機構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六、該分支機構最近三年及遷移後未來三年經營狀況比較分析。 七、員工安置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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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了金融機構申請遷移分支機構時需檢具的書件和遷移計畫的內容。根據該條款,申請遷移分支機構時,金融機構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下列書件:遷移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遷移計畫書和董(理)事會會議紀錄。遷移計畫書必須包含以下事項:遷移之主要理由、新營業地點附近金融機構及郵局分布情況、原有客戶的反映意見、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的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新營業地點的營業計畫、該分支機構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該分支機構最近三年及遷移後未來三年的經營狀況比較分析以及員工安置計畫。 這條法規的範例是指出了金融機構在遷移分支機構時需要提交的文件,如遷移申請書和遷移計畫書,並要求計畫書包含特定的事項,如遷移理由、新營業地點的情況、客戶意見等。這些文件和事項的提交要求在這個法規中明確規定,金融機構需要按照這些規定來進行遷移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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