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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 9 條

  1. 1.金融機構申請裁撤分支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四)。 二、裁撤計畫書。 三、董(理)事會會議紀錄。
  2. 2.前項裁撤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裁撤之主要理由。 二、該分支機構所在地附近金融機構及郵局分布狀況。 三、原有客戶反映意見、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四、該分支機構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營業狀況分析。 五、員工安置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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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9條,當金融機構申請裁撤分支機構時,應提出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進行申請:一是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書,二是裁撤計畫書,三是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裁撤計畫書應包含以下事項:一是裁撤的主要理由,二是該分支機構所在地附近金融機構和郵局的分布情況,三是原有客戶對裁撤的反應意見,以及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的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四是該分支機構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營業狀況分析,五是員工安置計畫。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得知在金融機構裁撤分支機構時,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供相關書件和資料作為申請的依據,并且在裁撤計畫書中詳細說明裁撤的理由、周邊金融機構的情況、客戶反應意見、財務狀況和員工安置計畫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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