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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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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用合作社決議合併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合併時,其合併程序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因合併而消滅之信用合作社,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信用合作社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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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29條的規定,當信用合作社決議進行合併或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合併時,合併的程序和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確定。而因合併而消滅的信用合作社,它的權利和義務應該由合併後的存續信用合作社或者新成立的信用合作社來承擔。這些規定可以保證在合併中,原本的信用合作社的權益得到妥善處理,並保障合併後的信用合作社的經營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 《信用合作社法》 - 《信用合作社法》修正條文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21109 制定)

信用合作社決議合併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合併時,其合併程序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因合併而消滅之信用合作社,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信用合作社承受。

立法理由一、信用合作社合併之程序及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參照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信用合作社,其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信用合作社承受。

  • 主管機關名詞
  • 承受名詞
(0821109 制定)

一、信用合作社合併之程序及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參照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信用合作社,其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信用合作社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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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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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法第 29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決議合併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命令合併時,其合併程序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合併而消滅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用合作社法第 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