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經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社員大會會議紀錄、清償債務計畫等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28條的規定,信用合作社若經過社員大會的決議解散,應詳述解散的理由、附上社員大會的會議紀錄、債務清償計畫等文件,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可解散。 參考資料: 信用合作社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00137)
信用合作社經決議解散者,應申敘理由,附具社員大會會議紀錄、清償債務計畫等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立法理由參考銀行法第六十一條暨為合作社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信用合作社決議解散者,應申述理由,檢附有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參考銀行法第六十一條暨為合作社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信用合作社決議解散者,應申述理由,檢附有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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