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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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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用合作社之設立,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再向合作社之主管機關辦理合作社之設立登記
  2. 2.依前項規定設立之信用合作社,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不得營業。
  3. 3.信用合作社申請設立之程序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3條的規定: 1. 信用合作社的設立必須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許可,然後再向合作社的主管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手續。 2. 根據前項的規定,設立的信用合作社必須獲得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的營業執照才能進行營業。 3. 信用合作社的設立申請程序和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 根據這些規定,信用合作社的設立需要先獲得中央主管機關的許可,並經過合作社的主管機關的登記手續,才能取得營業執照並進行業務。設立信用合作社的申請程序和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制定。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21109 制定)

信用合作社之設立,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再向合作社之主管機關辦理合作社之設立登記。   依前項規定設立之信用合作社,非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不得營業。   信用合作社申請設立之程序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信用合作社為經營信用業務之機構,其設立不得任意為之,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以免浮濫,影響金融秩序。爰列本條條文。   二、信用合作社設立程序及標準除法律外,其必要之技術細節等,授權另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理合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名詞
(0821109 制定)

一、信用合作社為經營信用業務之機構,其設立不得任意為之,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以免浮濫,影響金融秩序。爰列本條條文。   二、信用合作社設立程序及標準除法律外,其必要之技術細節等,授權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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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法第 3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之設立,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再向合作社之主管機關辦理合作社之設立登記。依前項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用合作社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