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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用合作社之設立,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再向合作社之主管機關辦理合作社之設立登記
  2. 依前項規定設立之信用合作社,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不得營業。
  3. 信用合作社申請設立之程序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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