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稱信用合作社,謂依本法組織登記之合作社,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2條的規定,信用合作社指的是依照該法登記組織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的機構。根據這個定義,信用合作社需要符合法律的登記要求,並獲得相應的營業許可方可從事銀行業務。以下是一個相關的範例資料: 《信用合作社法》第2條:「本法稱信用合作社,謂依本法組織登記之合作社,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本法稱信用合作社,謂依本法組織登記之合作社,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立法理由一、明定信用合作社組織之定義。 二、參照合作社法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款及銀行法第二條,制定本條文。
一、明定信用合作社組織之定義。 二、參照合作社法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款及銀行法第二條,制定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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