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信用合作社經營,維護社員及存款人權益,適應國民經濟需求,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
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1條的規定,此條款旨在為了健全信用合作社的經營並保護社員和存款人的權益,以適應國家經濟的需求並配合國家的金融政策而制定。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信用合作社能夠在一個有利的環境下發展,並為社員和存款人提供必要的保護。 例子: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1條的規定,信用合作社的存在是為了促進社員之間的互助和共同經營,以改善他們的經濟利益和生活。法律鼓勵社員之間的平等合作,並提供了一個合法的組織形式,以便社員能夠根據自己的需要和目標來組成信用合作社。此外,該法還強調信用合作社的規模和資金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變動,以適應不同的情況和發展需求。因此,合作社的規模和組成可以根據社員的意願和合作社法的要求來進行調整。
為健全信用合作社經營,維護社員及存款人權益,適應國民經濟需求,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參照憲法第一百四十九條「金融機構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銀行法第一條「為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適應產業發展,並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及合作社法第三條第四款「為謀金融之流通,貸放生產上或製造上必要之資金於社員,並收受社員之存款」之規定制定本條文。 三、為使信用合作社在經營管理上配合國家經建政策,發揮金融經濟之總體力量,爰列「適應國民經濟需求」八字,以求立法之適切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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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參照憲法第一百四十九條「金融機構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銀行法第一條「為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適應產業發展,並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及合作社法第三條第四款「為謀金融之流通,貸放生產上或製造上必要之資金於社員,並收受社員之存款」之規定制定本條文。 三、為使信用合作社在經營管理上配合國家經建政策,發揮金融經濟之總體力量,爰列「適應國民經濟需求」八字,以求立法之適切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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