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進口及買賣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進口黃金以合於左列規定者為限: 一、中央信託局得受託及自行進口金條、金塊。 二、經中央銀行特許之外匯指定銀行得進口國外銀行委託銷售之金幣。 三、銀樓業經登記為貿易商者得進口金條、金塊、金片、金錠、金幣及金飾。 四、從事工業產品製造需以黃金為生產原料之工廠,經經濟部證明得進口金條、金塊、其他黃金原料及半成品。 旅客得依規定攜帶金條、金塊、金片、金錠、金幣及金飾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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