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進口及買賣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進口黃金者,照一般商品進口手續辦理進口,並依法課稅。 旅客攜帶金條、金塊、金片、金錠及金飾進口合計超過六二‧五公克部分應列單申報,由海關簽發許可書後進口,並依法課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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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進口黃金者,照一般商品進口手續辦理進口,並依法課稅。 旅客攜帶金條、金塊、金片、金錠及金飾進口合計超過六二‧五公克部分應列單申報,由海關簽發許可書後進口,並依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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