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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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貸款採銀行承兌或貼現方式辦理,凡依法登記之工商企業,其會計紀錄完整,財務結構健全,業務經營正常,並與銀行往來情形良好者,得提供應收客帳為副擔保,向銀行申請本貸款。 前項所稱「應收客帳」係指會計科目中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兩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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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第 2 條,銀行在辦理貸款時,若工商企業符合法律登記、會計紀錄完整、財務結構健全、業務經營正常,並與銀行有良好的往來關係,工商企業就可以提供應收客帳作為貸款的副擔保向銀行申請貸款。所謂的「應收客帳」指的是會計科目中的「應收帳款」和「應收票據」。
- 擔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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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