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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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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向銀行申請融通資金之應收客帳,應以基於商品之銷售、出租或提供服務,經登載於稅捐機關核定之帳簿內,且未經提作貸款擔保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融通資金的應收客帳必須是基於商品的銷售、出租或提供服務所登載在稅捐機關核定的帳簿內,且未被抵押作為貸款擔保。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我無法找到與這項法條直接相關的範例。

  • 核定名詞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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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第 3 條規定:「凡向銀行申請融通資金之應收客帳,應以基於商品之銷售、出租或提供服務,經登載於稅捐機關核定之帳簿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