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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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融通資金的應收客帳必須是基於商品的銷售、出租或提供服務所登載在稅捐機關核定的帳簿內,且未被抵押作為貸款擔保。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內容,我無法找到與這項法條直接相關的範例。
- 核定名詞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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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