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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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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業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之「應收帳款」向銀行申請融通資金時,應就其提作副擔保之應收客帳開列清單,出具本票請求銀行貼現,或出具匯票請銀行承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第4條的規定,當工商企業申請融通資金時,如果提供的是應收帳款,則需要提供應收客帳的清單,並且可以出具本票請求銀行貼現,或者出具匯票請銀行承兌。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經濟部,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

  • 第二條條文
  • 擔保名詞
  • 本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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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第 4 條規定:「工商企業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之「應收帳款」向銀行申請融通資金時,應就其提作副擔保之應收客帳開列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