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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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業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稱之「應收票據」申請貼現者,應就其提作副擔保之應收客帳開列清單,隨附所收遠期票據,送由銀行於貸款核定後,委託保管託收,在貸款未償清前,銀行對其委託保管託收票據,得於票載到期日逕行提示,並得於收妥後扣抵其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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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第5條的規定,當工商企業提供「應收票據」申請貼現時,銀行應要求企業提供應收客帳的清單,並隨附所收到的遠期票據。之後,銀行會將這些票據委託保管託收,直到貸款完全償還之前。銀行有權在票據到期日進行提示(兌現),並在收到款項後抵銷貸款。 參考資料: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2013年修正)
- 第二條條文
- 擔保名詞
- 核定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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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